上海市将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该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政策表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的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
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还将对2022年3月至12月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认定后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对还款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另外,政策表示,还将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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