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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来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06-1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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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部署,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2〕7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对《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纪要》(沈住公管〔2022〕3号)部分政策执行期限予以延长,并增加1项“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惠民举措。具体如下:

一、继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比实行承诺制。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执行,即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

二、延长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期限

(一)企业申请缓缴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该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14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

四、简化办理环节,持续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采取“承诺即办、全程网办”模式,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二是运用“云宣讲”等新媒体手段进行政策“云送达”,开展“一企帮”助企专项行动,采取“一企一专员”服务模式,为企业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切实打通惠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沈阳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依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纪要》(沈住公管〔2022〕4号),制定本细则。

支持政策

(一)企业申请缓缴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该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14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

办理程序

(一)已申请缓缴企业的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属的在职职工。

2.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分中心均可受理申请缓缴时间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且申请缓缴前缴存状态正常的企业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无需另外提供要件。

3.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所在企业申请缓缴时间,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当场一次办结。

(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1.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的缴存人,即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时间应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收入明显下降的缴存人,即单位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或能够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收入下降证明》(见附件1)的缴存人。

2.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分中心均可受理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受疫情影响不作逾期处理审核表》(见附件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缴存人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系统对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人进行标记,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进行核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适用对象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在2022年6月10日(不含)前,本年尚未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

2.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分中心受理职工租房提取申请,无需另外提供要件。政策调整前,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按原标准执行,差额部分不予提取;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职工的配偶未申请提取的,租房提取额度按新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可提取。

3.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租房提取申请,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当场一次办结。

其他事项

本细则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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