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已发文明确:
买到烂尾盘的业主,退款权为第一顺位!
这是一份来之不易的“抗争成果”。
烂尾楼业主的曙光,终于来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于4月20日正式执行。
批复内容有三点: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重点解决了两点问题:
一、价款返还顺位问题
如果房子烂尾不能交付,当进行清算时,应该先给买房人退款,是第一顺位。
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涉及的债权方一般主要为:
融资方、施工单位、购房者。
①融资方
如银行,资产公司等,但融资方往往在提供资金时会对项目设立抵押权,以保障其债权在清偿过程中可以通过抵押物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②施工单位
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因项目建设产生的建设工程款债权。
③购房者
购房者因购买项目房屋,而产生的房屋交付、取得产权等权利。
当项目建设中出现资金断链等严重情况,就可能发生融资方、施工方、购房者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况。
本次批复,已明确指出: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最优先,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抵押权最后的权利顺位。
二、商品房消费者优选权如何行使
①当房屋有交付可能时
以居住为目的商品房购房者,只要在庭审辩论终结这一审理程序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则可以优先行使取得房屋的实际占有的权利。
房地产商的其他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银行等权利轮候。
即买房人在付完首付但贷款未批复、或首付分期支付、或有剩余房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
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贷款申请或其他方式补齐房款,都可以行使“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
②当房屋无交付可能时
商品房消费者则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应退还全部已付房款,退还房款的权利优先于房地产商的其他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银行等。
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权方面仍为第一顺位。
本次政策出台,可以说真正在解决老百姓的“钱袋子”问题。
只有维护主体权益,才能稳定购买的信心。
针对《政策》的“模糊点”,需要注意:
①仅限“商品房”
本次政策仅限于“商品房”,不包括写字楼、商铺、厂房等其他房产。
②如何界定“以居住为目的”?
可参考《九民纪要》的解释:
“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或“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
都可以理解为符合“以居住为目的”的规定。
政策出台,给了购房者一大“护身符”。
但毕竟不是尚方宝剑,破解烂尾楼困局仍需各方努力:
土地使用权、融资监管、建筑质量监管、法律责任追究、业主权益保障......方方面面,均有涉及。
说到底,所谓“保障”,只是被动之后的“下策”。
买房人仍需坚守底线,将品牌力、产品力排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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